劳动者以补签劳动合同为由,诉请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判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每一位劳动者而言,入职后应当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能否进行补签呢?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呢?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惩罚性赔偿条款应当适用于惩罚和阻止故意或恶意所致的特定行为,而不应该适用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补签的劳动合同,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
2023年7月,高某到某公司打零工,因高某当时与另一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某公司遂向高某发放临时工资。在高某与前任公司劳动关系结束后,高某开始长期、固定在某公司上班,但当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4年2月左右才补签,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3月16日。
2024年3月2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高某认为,其为某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应为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其中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其带薪年休假等福利,侵犯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遂将某公司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某公司赔付双倍工资差额1.7万余元及其他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公司在2023年7月开始即存在提供劳动、支付报酬的关系,但在2023年7月至9月期间,高某仅为某公司提供临时、不稳定的劳动,2023年10月之后,双方才形成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法院遂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3月27日。
因此,被告某公司应当在2023年11月16日前与原告高某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双方在2024年2月份补签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囊括了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并且在此期间,原告高某作为劳动者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原告高某也未出示有关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于原告高某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但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条款,是为了惩罚和阻止故意或恶意所致的特定行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涵盖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补签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
重庆法治报通讯员 樊娇玉 记者 舒楚寒
原标题: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故意行为
编辑:程迷静 责编:覃蓝蓝 审核:赵蕾
【免责声明】大象直播客户端未标有“来源:大象直播”或“大象直播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
联系上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