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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了销售授权保证金到期却不退还,法院判了

公司收了销售授权保证金到期却不退还,法院判了

保证金是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当一方将保证事项转移,其权利义务也相应转移,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退还保证金的案件。

2018年3月26日,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与第三人重庆A科技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以下简称铜梁分公司)签订了《北京汽车经销合作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并授权,协议期内,铜梁分公司代理汽车销售公司在铜梁区域销售轿车,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铜梁分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保证金10万元。协议终止后,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将保证金(不计息)退还铜梁分公司。同日,铜梁分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

2019年9月2日,铜梁分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关于退网申请的报告》,退出铜梁区域汽车的销售和服务工作。后汽车销售公司委托案外人周某斌向铜梁分公司支付保证金10万元,但最终仅支付了2万元。

2020年11月30日,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北京汽车经销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协议终止后,汽车销售公司将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了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同日,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以及铜梁分公司签订了《合同代理销售权、车辆保证金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定:铜梁分公司将与汽车销售公司所签订的《北京汽车经销合作协议》代理销售权无偿转让至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铜梁分公司所缴纳的保证金10万元已于2020年1月22日退还2万元,铜梁分公司所剩保证金8万元也一并无偿转让至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销售公司已充分知晓并同意上述代理权以及保证金8万元的转让事宜。

汽车销售公司与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到期后,汽车销售公司拖欠剩余保证金未付。2024年11月,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8万元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并授权协议期内铜梁分公司代理汽车销售公司在铜梁区域销售轿车,铜梁分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保证金10万元。协议到期后,汽车销售公司退还保证金2万元,仍欠8万元保证金。后铜梁分公司将代理权与保证金8万元转让给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合作的保证金。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汽车销售公司应退还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8万元保证金。故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保证金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铜梁区法院法官认为,保证金作为一种金钱保证,是为了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而作出的一种担保,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退还保证金的时间、条件等进行明确约定。待条件成就时,应当根据约定及时将保证金退还对方,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重庆法治报记者 唐孝忠

原标题: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应及时退还

编辑:程迷静    责编:覃蓝蓝     审核:王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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